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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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金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梅县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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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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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403MA51JQ9J4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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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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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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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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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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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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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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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县消行罚决字〔2023〕第0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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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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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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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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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6日,我大队消防监督人员在对梅州市金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梅县分公司(地址:梅州市梅县区大新城人民南路永发苑A、B栋1、7号复式店铺、2-6号、8号单层店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3MA51JQ9J4T,负责人:谢志雄),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未持有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该行为涉嫌违反《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大队消防监督检查人员,拟对该单位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未持有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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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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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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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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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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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梅州市金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梅县分公司,住所:梅州市梅县区大新城人民南路永发苑A、B栋1、7号复式店铺、2-6号、8号单层店铺,法定代表人:谢志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3MA51JQ9J4T。
现查明梅州市金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梅县分公司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未持有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即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3〕第0484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梅县消限字〔2023〕第0060号),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4张、现场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梅州市金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梅县分公司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上注明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或梅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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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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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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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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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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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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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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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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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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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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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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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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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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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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