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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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远县进华经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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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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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1426MABXB9E0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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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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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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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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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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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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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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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烟处[2023]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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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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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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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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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8日09时30分,平远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梅州市平远县热柘镇柚树街8号平远县进华经营部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专卖执法人员沈俊兴(执法证号:19080452008)、林凡凯(执法证号:19080452007)等人向当事人曹运香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当面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当事人同意接受检查后,依法对该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经营场所内的一个箱子内查获了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待销售的卷烟:84mm双喜(硬金五叶神)壹条。经检查,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购货证明,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本局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我局依法将该批卷烟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编号:441412913),并对现场及涉案物品进行了拍照取证,执法过程全程录像记录,现场勘验于10时00分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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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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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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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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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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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壹佰叁拾元整(130.00元)5%的罚款,即罚款陆元伍角(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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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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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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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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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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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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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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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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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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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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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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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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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远县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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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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