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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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江区永发食品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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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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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1402MA56P6RW8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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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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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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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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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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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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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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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江市监处罚[2023] 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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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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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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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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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2年10月18日委托广东方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咸味酥饼”(规格:230克/袋)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根据广东方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XC22441402608240976):食品名称:咸味酥饼;规格型号:230克/袋;生产/检疫/购进/加工日期:2022-10-14;抽样日期:2022-10-18;标称生产者名称:梅州市梅江区永发食品厂,联系电话:0753-2363032。抽样基数:20袋,样品数量:9袋,检验项目:钠他霉素残留量,丙二醇,菌落总数等20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XC22441402608240976),并对现场进行了检查,确认已无同一批次的“咸味酥饼”。本局于2022年11月21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进行调查,并要求当事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始启动召回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4日生产了“咸味酥饼”(规格:230克/袋)共60袋,产量共计36.34kg,使用的配料有:小麦粉、白砂糖、植物油、香油、芝麻、麦芽、盐、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膨松剂、酵母)。当事人因手工操作使用配料,未严格按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导致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要求。当事人以6元/袋的价格销售了9袋“咸味酥饼”(规格:230克/袋),以4元/袋的价格销售了51袋,合计销售款2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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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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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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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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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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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以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58元;二、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两项合计罚没款共10258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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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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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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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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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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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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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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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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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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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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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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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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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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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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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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