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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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茶阳镇卫生院长兴卫生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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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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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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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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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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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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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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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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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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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卫健医罚〔2022〕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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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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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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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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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3日,大埔县卫生健康局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对村卫生站校验及新冠疫情防控监督工作,发现该站负责人,在疫情常态化诊疗期间,站内有58瓶“利尔康84消毒液”有效期过期仍在使用中,产品批号:201021,有效期时间为:2020年10月11日至2021年10月10日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和《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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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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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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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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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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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茶阳镇卫生院长兴卫生站在疫情常态化诊疗期间使用有效期过期的消毒产品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和《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和《梅州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序号305第(一)条第(一)款 处罚程序:一般 第(四)项的规定,申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大埔县卫健局对其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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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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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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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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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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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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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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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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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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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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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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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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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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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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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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