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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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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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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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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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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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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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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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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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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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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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农农(动物)罚〔2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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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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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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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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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6日,接河东高速出口收费站举报,称有一辆疑似载有生猪且未携带动物检疫合格证的车辆驶入河东。我局执法人员马上联合河东镇综合执法大队出动检查,执法人员依法对陈志炜运载的生猪现场进行检查勘验,初步查明:该批生猪有67头,货主是当事人陈志炜,生猪从江西省会昌一养殖场处购买并运至五华县河东镇,运输时未携带动物检疫合格证,当事人也无法提供检疫合格证的情况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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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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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相关对应部分的规定,“15.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动物卫生监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反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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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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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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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停止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未经检疫的生猪;
2.罚款人民币2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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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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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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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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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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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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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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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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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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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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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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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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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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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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