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陈志炜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华农农(动物)罚〔202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罚款
违法事实: 2022年1月6日,接河东高速出口收费站举报,称有一辆疑似载有生猪且未携带动物检疫合格证的车辆驶入河东。我局执法人员马上联合河东镇综合执法大队出动检查,执法人员依法对陈志炜运载的生猪现场进行检查勘验,初步查明:该批生猪有67头,货主是当事人陈志炜,生猪从江西省会昌一养殖场处购买并运至五华县河东镇,运输时未携带动物检疫合格证,当事人也无法提供检疫合格证的情况属实。
处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相关对应部分的规定,“15.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动物卫生监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反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1.责令停止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未经检疫的生猪; 2.罚款人民币21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2.1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20
处罚有效期: 2022/02/02
公示截止期: 2025/01/20
处罚机关: 五华县农业农村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