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梅州市迪利事食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402MA51DNHT63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2022 ] 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罚款
违法事实: 根据梅江区消保中心转来的关于梅州市迪利事食品有限公司经销的商品印有未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举报,2021年12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到梅州市迪利事食品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现场检查,当事人仓库存有18袋低脂素肉(香辣味,160克/袋),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07日,商品条码:6970583230153。执法人员现场通过“中国物品编码中心”APP查询,商品条码:6970583230153的注册日期为2016年8月1日,有效日期为2018年8月1日,已于2019年2月13日注销。执法人员调取当事人销售记录等相关材料,该产品在拼多多平台网店“迪利事零食铺”仍有销售。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0月份向生产厂家江西省百约食品有限公司以6元/袋的价格购进低脂素肉(香辣味,160克/袋),共100袋,在拼多多平台网店“迪利事零食铺”进行销售,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已销售82袋。当事人进货时,有查验生产厂家江西省百约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等相关资质,并存档,但未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经执法人员核实,商品条码:6970583230153的注册日期为2016年8月1日,有效日期为2018年8月1日,已于2019年2月13日注销。
处罚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销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的商品条码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的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执法人员教育后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商品条码为6970583230153的商品。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符合从轻情节。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
罚款金额(万元): 0.1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20
处罚有效期: 2025/01/20
公示截止期: 2025/01/20
处罚机关: 梅州市梅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