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利英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兴市卫医罚【2021】0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责令停产停业
违法事实: 2021年9月27日,卫生监督员对兴宁市新陂镇家庄村连塘尾14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刘利英未取得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中医正骨执业活动。
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刘利英未取得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中医正骨执业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给予当事人责令立即停止中医正骨执业活动并没收药品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13
处罚有效期: 2022/04/12
公示截止期: 2022/10/13
处罚机关: 兴宁市卫生健康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