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五华县原香汤粉王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1424MA52N4G65L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华市监处罚〔2021〕278号
违法行为类型: 罚款
违法事实: 经查,涉案食品是预包装食品,湿米粉是当事人曾雄于2021年8月2日从五华县飞剑商店的购进的;湿河粉也是当事人曾雄于2021年8月2日从五华县曾泗芳沙河粉加工店购进的。购进时索取了上述预包装食品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材料,但未索取上述食品的购进单据,也未查验外包装的标签标识。当事人共购进2包上述预包装食品,湿米粉购进价是20元/袋(5斤/袋),湿河粉购进价是3元/袋(1.5斤/袋)。湿米粉和湿河粉都是按份煮成汤粉对外销售,每份卖10元/份,共对外销售了13份,获取违法所得13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经营的2袋食品(详见《财务清单》(文书编号:餐02号));2、没收违法所得130元;3、并处5000元的罚款;罚没款合计513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5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1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15
处罚有效期: 长期
公示截止期: 2024/10/15
处罚机关: 五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