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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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2021年3月12日,当事人以9.5元/包的单价从梅州市宗威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烧仙草果冻(蜂蜜仙草味)(生产企业:广东桂峰食品有限公司,规格:128 克×6 杯/盒,生产日期:2021-03-05,下同)16包,计进货款152元,尔后将上述烧仙草果冻(蜂蜜仙草味)置于其经营场所进行牟利销售。2021年7月22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烧仙草果冻(蜂蜜仙草味)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样品经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检验:标签项目不符合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标准要求:应符合GB7718-2011和GB 28050-2011要求;实测值:净含量为 128 克×6 杯,最小字符高度为2.70mm,不符合 GB7718 标准中 4.1.5.4 的要求,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ZFO210707810)。经查,上述烧仙草果冻(蜂蜜仙草味)的销售价格为11元/包,截至2021年8月25日止,上述烧仙草果冻(蜂蜜仙草味)已全部售完,得销货款176元,获利24元,合计货值176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经营不合格食品烧仙草果冻(蜂蜜仙草味)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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