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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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2020年8月21日,当事人以6.5元/瓶的单价从兴宁市伟新副食超市购进豆豉油辣椒(生产企业:湖南省华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规格:280 克/瓶,生产日期:2020-08-01,下同)8瓶,计进货款52元,尔后将上述豆豉油辣椒置于其经营场所进行牟利销售。2021年8月11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豆豉油辣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样品经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检验:标签项目不符合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标准要求:应符合GB7718-2011和GB 28050-2011要求。实测值:1、执行标准代号与顺序号没有用空格间隔开,格式不规范,不符合 GB 7718-2011 中 4.1.10 的要求;2、附有外文的营养标签格式标示不规范,不符合 GB 28050-2011 中 3.5 附录 B.2.3 要求。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ZFO210801130)。经查,上述豆豉油辣椒的销售价格为10元/瓶,截至2021年9月15日止,上述豆豉油辣椒已全部售完,得销货款80元,获利28元,合计货值80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经营不合格食品豆豉油辣椒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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