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五华县河东镇百香缘鸡煲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1424MA5561G32E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华市监 处 罚〔2021〕 1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罚款
违法事实: 经查,抽检不合格的花生油是由你店从集市摊贩处购进的,共购进20斤,购进价13元/斤。你店不能提供供货商资格证明材料和涉案花生油的合格检验报告,涉案花生油购进后开始使用,除抽检用的3L外(32元/L),其余用于员工餐,至我局执法人员送《检验报告》当天已全部使用完。经计算涉案花生油的总货值一共是260元,违法所得96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96元;2.处5000元的罚款。罚没款合计5096元。
罚款金额(万元): 0.5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1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28
处罚有效期: 长期
公示截止期: 2024/07/28
处罚机关: 五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