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兴宁市罗岗镇海文药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1481L59164299T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1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袁海文于2020年4月29日以23.54元/瓶的价格从河源市新城新特药有限公司购进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5瓶,合计进货款117.7元。尔后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置于其经营场所销售牟利。至2020年6月底,当事人以25元/瓶的价格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5瓶全部销售完毕,得销货款125元,获利7.3元,合计经营货值125元。 2021年2月19日,河源市药品检验所委托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对上述标称香港李万山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同一批次的肚痛健胃整肠丸(规格:35丸、批号:W71016、注册证号:ZC20160008)进行检验,经检验,结果为未检出与黄柏对照药材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需氧菌总数限度3.4×105cfu/g (不符合规定)、愈创木酚含量24.Omg/g (不符合规定)、薄层色谱中未检出与盐酸小檗碱对照品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2021WZZ0001)。2021年3月4日,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为假药(《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肚痛健胃整肠丸”定性的答复》)。 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确认其销售的肚痛健胃整肠丸与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的肚痛健胃整肠丸属于相同生产厂家生产的相同批次的药品,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对其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3元,上缴国库。
罚款金额(万元): 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16
处罚有效期: 长期
公示截止期: 2022/07/16
处罚机关: 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