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兴宁市美集茶烟酒商行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1481MA557NH26G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1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罚款
违法事实: 经查,2021年6月7日下午,当事人江美英从一名上门推销卷烟的陌生男子手中购进5个品种共6条卷烟,具体是:84mm双喜(硬经典)卷烟1条,每条进货价100元;84mm双喜(硬金五叶神)卷烟1条,每条进货价100元;84mm双喜(软)卷烟1条,每条进货价75元;84mm双喜(硬经典1906)卷烟2条,每条进货价150元;84mm红塔山(硬经典)卷烟1条,每条进货价65元,进货金额合计640元。尔后,当事人将上述卷烟存放在兴宁市宁新兴南大道北29号的经营场所内拟以每条75元至17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至2021年6月8日,尚未售出,在当事人的经营现场被兴宁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封,然后转由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扣押货值按当事人的销售价格计算为750元,按梅州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核价为750元。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当事人江美英销售的上述双喜(硬经典)卷烟等5个品种共6条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当事人对鉴别检验结果[《鉴别检验报告》(报告编号:WMZ210610001)]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江美英未能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供货商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不能说明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的提供者,不能证明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来源合法,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一、责令停止商标侵权行为;二、对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84mm双喜(硬经典)卷烟1条、84mm双喜(硬金五叶神)卷烟1条、84mm双喜(软)卷烟1条、84mm双喜(硬经典1906)卷烟2条、84mm红塔山(硬经典)卷烟1条,共计5个品种6条卷烟,予以没收;(三)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上缴国库。
罚款金额(万元): 0.1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19
处罚有效期: 长期
公示截止期: 2022/07/19
处罚机关: 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