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梅州市美绫实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400MA4UWBF87W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梅税二稽 罚 〔2021〕 11 号
违法行为类型: 罚款
违法事实: (一)取得绅花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免抵退,骗取退税款95666.00元 经查,你公司于2019年3月取得宿松县绅花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绅花公司”)开具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83130,发票号码:11663658-11663663,发票金额597912.50元,税额95666.00元,价税合计693578.50元,货物名称为*纺织产品*棉布)。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 关于业务发生过程:据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天恩在笔录中称,其于2019年2月在广州花都狮岭认识杨光(电话:***********,已无法联系),他自称是绅花公司广东经营部的总经理,由于公司生产需要,就向杨光表达有购买棉布的需求,杨光称绅花公司有一批客户弃订的布料可以低价出售。其在看完样品后觉得符合质量要求,向杨光购买47833米的棉布。发票是杨光通过快递寄给公司的,由张天恩签收。 你公司取得绅花公司虚开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于2019年3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95666.00元,并于2019年4月取得退税款90992.61元,2019年6月取得退税款4673.39元,合计取得退税款95666.00元,税款已退到你公司银行账户上。 根据你公司的记账凭证和数量金额明细账,2019年3月记账凭证转-5中材料入仓单显示采购的绅花公司的棉布数量47833米,单价12.5元,金额597912.50元已入库。2月棉布结余数量为0米,3月采购48575米(含采购绅花公司的棉布47833米),当月领用48575米,结余为0米,在2019年3月采购绅花公司的棉布材料当月已全部领用结转成本。 经检查你公司账簿资料,没有发现有送货单,张天恩称货物于2019年3月下旬由对方负责运输至公司厂房,运到公司后,由仓管员李宏验收,向荣庆核实,运费由对方负责。检查人员在你公司凭证中,发现有《材料入库单》,显示仓管员:李宏,核查:向荣庆。李宏、向荣庆均已离职。根据张天恩提供的信息,检查人员无法与李宏、向荣庆取得联系。对没有送货单的原因,张天恩称公司由财务公司代理记账,有些单据未能及时传递给会计人员,造成部分单证丢失。 通过检查你公司记账凭证等资料中发现,你公司于2019年4月1日-4月24日通过工商银行的对公账户(账户:20070196090248196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增值税免抵退税出口申报,骗取退税款95666.00元,行为已构成骗税,决定处以骗税款95666.00元的1倍的罚款95666.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免抵退出口申报,造成少计免抵税额,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783.30元,行为已构成偷税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增值税免抵退税出口申报,骗取退税款95666.00元,行为已构成骗税,决定处以骗税款95666.00元的1倍的罚款95666.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免抵退出口申报,造成少计免抵税额,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783.30元,行为已构成偷税,处以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783.3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391.66元。
罚款金额(万元): 9.8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22
处罚有效期: 2021/07/22
公示截止期: 2022/07/2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