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梅州市梅江区陈伟添蔬菜档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1402MA553XYF6X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2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罚款
违法事实: 本局于2020年11月2日对当事人经营的“豆芽”和“芹菜”进行抽样送检,根据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JQT20FC29416和No:JQT20FC29414),所抽取的食品名称:豆芽;购进日期:2020年11月2日 ;检验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底11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食品名称:芹菜;购进日期:2020年11月2日 ;检验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毒死bi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0年11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JQT20FC29416和No:JQT20FC29414),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日从海吉星市场两个农户手中购进“豆芽”和“芹菜”,购进豆芽35公斤,购进价是1.4元/公斤,销售价2元/公斤,购进芹菜15公斤,购进价是2.4元/公斤,销售价4.6元/公斤,全部售出。由于当事人未建立账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三款“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豆芽”和“芹菜”,并作出以下处罚: 处以人民币2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罚款金额(万元): 0.2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20
处罚有效期: 2022/01/20
公示截止期: 2022/01/20
处罚机关: 梅州市梅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