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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市级部门“行政处罚”目录(十四)
发布时间:2018-09-29 22:4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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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市级部门“行政处罚”目录 | |||||
序号 | 行政决定部门 | 行政职权类别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 |
976 | 梅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在经核准的检验、检测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或者未按规定受理检验申请、完成检验工作、告知检验结果的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五条。 |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
977 | 梅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接受安全监察指令的单位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的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 |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
978 | 梅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电梯使用管理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使用管理人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电梯属于产权共有的,可以协商确定其中一个共有人办理登记;健全电梯事故风险防范、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没有相应资质的,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资质的单位维护保养电梯;协助做好电梯的更新、改造、修理、检验和风险评估工作;电梯设计文件、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维护保养说明、应急处置技术指导文件等出厂文件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2015年)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
979 | 梅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电梯使用管理人未履行下列义务的:指定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督促其规范管理和使用电梯钥匙;在电梯的明显位置标明使用登记标志、检验标志、警示标志、安全注意事项、使用年限届满日期以及服务、投诉、救援电话;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和值班人员在电梯运行期间在岗;对电梯轿厢进行装修可能影响电梯使用安全的,应当在电梯制造单位的指导下进行,装修完成后,应当通知电梯制造单位进行测试,经测试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后方可投入使用;对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电影院、剧院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实施实时监控,监控数据应当保存不少于一个月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2015年)第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
980 | 梅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电梯使用管理人对出现故障、事故隐患的电梯在消除隐患前继续使用,或者在出现故障、事故后未及时履行应急救援义务的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2015年)第九条、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
981 | 梅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电梯制造单位,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机构未向使用管理人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使用管理人变更的,原使用管理人未将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完整移交给新的电梯使用管理人的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2015年)第十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 |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
982 | 梅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电梯制造单位未明确整机或者重要部件的使用年限,并在使用年限届满九十日前书面告知使用管理人;未建立电梯整机、重要零部件验收和溯源制度;未保证电梯零部件的供应,未提供电梯安全运行和故障处理的技术指导,未协助开展应急救援等专业技能培训;未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定期进行跟踪调查,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未立即告知电梯使用管理人并提出处理意见;提倡电梯制造单位维护保养本单位制造的电梯。制造单位设立或者委托的单位维护保养其制造的电梯的,无需再取得相应许可,但应当书面告知负责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而未告知的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2015年)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 |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
983 | 梅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的;未对施工过程进行记录的;对施工过程记录不真实的;移装未经安全评估或者出厂文件不齐全的电梯的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2015年)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
984 | 梅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在交付使用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梯被他人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2015年)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
985 | 梅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违反《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2015年)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 |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
986 | 梅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电梯检验机构未依法出具检验标志、检验报告的;未依法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更新后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信息或者电梯检验信息的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2015年)第十七条 、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
987 | 梅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受委托进行电梯安全评估的单位或者机构出具虚假的评估结论的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2015年)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 |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
988 | 梅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进行处罚: 1.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2.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4.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5.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6.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7.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989 | 梅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990 | 梅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毁损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政府规章】《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991 | 梅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进行处罚: 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3.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5.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6.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7.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8.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992 | 梅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人防工程建设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进行处罚:1.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3.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4.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993 | 梅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人防工程及防护设备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六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994 | 梅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对人防建筑材料和防护设备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进行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五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995 | 梅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在人防工程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人防建筑材料和防护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人防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进行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996 | 梅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进行处罚:1.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2.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997 | 梅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进行处罚: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998 | 梅州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订)第五十六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999 | 梅州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修订)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1000 | 梅州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第六十五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1001 | 梅州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第六十六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订)第五十六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1002 | 梅州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围湖造地或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第六十六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1003 | 梅州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1004 | 梅州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第六十九条 2.【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第六十四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1005 | 梅州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拖欠水资源费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第七十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1006 | 梅州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第七十一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1007 | 梅州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第七十二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1008 | 梅州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第七十二条 2.【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78号)第二十九条 3.【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二十三条 、第三十五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1009 | 梅州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1010 | 梅州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1011 | 梅州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订)第五十六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1012 | 梅州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订)第五十八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1013 | 梅州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订)第五十九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1014 | 梅州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订)第五十九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1015 | 梅州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1016 | 梅州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九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1017 | 梅州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1018 | 梅州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造成水土流失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1019 | 梅州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五十三条 (一);(二);(三)。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1020 | 梅州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1021 | 梅州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1022 | 梅州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1023 | 梅州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或不按批准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四十四条(四) 2.【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十六条 (三)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1024 | 梅州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四十四条(二)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1025 | 梅州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四十四条(七)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1026 | 梅州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四十五条(三)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1027 | 梅州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门的规定或指令的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四十四条 (八)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1028 | 梅州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在河道、滩地上乱挖及乱堆土、砂、石料、煤炭等杂物,或在堤身及护堤地内取土、扒口、挖洞、埋葬、铲草皮、开沟,或 在堤上行驶铁轮、木轮和重型车辆,以及擅自挖低堤顶通车等,造成堤防及河道护岸工程损毁的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十六条 (三)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1029 | 梅州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擅自启闭防洪防潮堤上涵闸的闸门, 挪用、盗窃防汛抢险物资器材,损毁防汛站仓、通讯、照明、观测设备和各种测量标志等防汛管理设施的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十六条 (五)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1030 | 梅州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船舶在限制航运的河段超速行使,损毁堤防及护岸工程的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十六条 (四)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1031 | 梅州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四十九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1032 | 梅州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弄虚作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 |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五十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1033 | 梅州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 |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五十一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1034 | 梅州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五十二条 (一);(二);(三)。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1035 | 梅州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 |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1036 | 梅州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取水户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 |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1037 | 梅州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 |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五十六条 2.【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第六十四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1038 | 梅州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 | 【部门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第五十条 (一);(二)。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1039 | 梅州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15年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第十三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1040 | 梅州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开采地下水导致地面沉降、水源枯竭、水质恶化、海水入侵,或者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第五十六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1041 | 梅州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地区开采地下水的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1042 | 梅州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不配合安装取水监控设施、破坏取水监控设施或者妨碍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的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第五十八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1043 | 梅州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第五十九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1044 | 梅州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在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开矿、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以及擅自敷设管道等破坏水安全的活动的,或者在有供水功能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开办畜禽养殖场等污染水质的活动的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第六十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1045 | 梅州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采用炼山或者全垦方式更新造林以及栽种桉树等不利于水源涵养和保护的树种的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第六十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1046 | 梅州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围库筑塘的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1047 | 梅州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施的。(二)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而开工建设的;(三)未经批准或者未办理延期手续建设临时设施、堆放物品以及临时占用期满后不恢复原状的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 第六十二条(一);(二);(三)。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1048 | 梅州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二十六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1049 | 梅州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违法采砂两次以上的;(二)在桥梁、码头、拦河闸坝、取水口、水文监测等工程设施上下游两千米范围内采砂的;(三)在堤防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四)在禁采区、临时禁采区采砂的;(五)在禁采期、禁止采砂作业的时段采砂的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二十六条 (一);(二);(三);(四);(五)。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1050 | 梅州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或者在禁采期、禁止采砂作业的时段采砂的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第二十七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